印刷企业注意啦!疫情期间,这些税费可减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我们从中梳理出了与印刷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大家一起来看吧:
一、支持物资供应
优惠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以上两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注: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纳入名单: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注: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公益捐赠
优惠主体:企业和个人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复工复产
减免税政策
优惠主体: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优惠内容: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主体:湖北以外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优惠内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具体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减免费政策
优惠主体:参保中小微企业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内容: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优惠主体: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内容: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优惠主体:湖北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内容:可湖北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优惠主体:全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主体:参保单位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优惠内容: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更多关于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大家可以查看《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